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林区山区实施封山禁火的命令(2010)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农村春耕春播即将全面展开,传统的“清明节”也将来临,林区山区生产性用火以及民间的扫墓祭祖和郊游踏青活动将大量增加,加之气温回升,大风天气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和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林区、山区实施定期封山禁火。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市林区、山区范围内,不分林种、不分权属的所有林地、退耕还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6月15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任务,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在封山禁火期间,要实行一村一干一警制度,统一抽调人员,下乡包村、包地段、包山头、包坟头、包路口。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点景区实行专人负责,2 4小时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醒目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山,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带火种进入林区。 3、封山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农事活动中烧荒、烧茬、烧秸杆;严禁清明扫墓祭祖时烧纸钱、烧香烛、燃放鞭炮;严禁郊游踏青时,在林区野炊烧烤和吸烟,杜绝一切森林火灾隐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痴、呆、傻等特殊群体要专人监护,加强管理,确保不出问题。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此项禁令,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封山禁火令,且必须在4月1日前张贴到本县(市、区)林区和有林草植被的山区所有村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四、严格处罚 封山禁火期间,对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火区的人员,特别是带火源、火种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