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目前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对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使我省司法所建设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最基层单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现实需要,是打牢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对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今后两到三年,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总目标是:通过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拥有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具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工作体制和机制,具有设施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精干、工作高效、作用明显、党委政府及群众满意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到2012年,乡镇司法所全部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办公用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保障到位的办公经费;街道司法所有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和配套的办公设备及所需办公经费;司法所组织体系健全,全部实现收编直管,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全部达到2人以上,100%落实科级(含副科级)建制,所长科级配备达到60%以上,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全部落实;乡镇司法所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街道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司法所长全部完成省级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完成地市级培训。 三、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建立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覆盖。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1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辖区人口较少街道可以组建联合司法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没有建立健全街道司法所的城市必须按照已定计划于2010年底前组建完毕,已经建立的司法所要确保其机构稳定,不得撤并司法所。因行政区划改变确需撤并的,必须经市地级编制部门批准,其编制仍由县(市、区)司法局管理,用于司法所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2.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机构垂直管理。司法所应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做到人、财、事“三权”上收,由县(市、区)司法局垂直管理,确保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3.严格编制人员管理,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充分管理好、使用好现有编制人员,严禁挤占挪用;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将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用于充实司法所。到2012年,每个司法所至少保证2个以上编制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大的乡镇(街道)有3个以上编制和3名以上工作人员。 4.实行司法所科级建制,落实司法所长科级配备。司法所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4人的司法所可设副所长1人。所长的任免调动由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应为科级建制,2010年底前,科级(含副科级)建制率达到100%,司法所长科级配备率达到45%以上,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力争3年达到60%以上。 (二)全面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1.严格用人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新增编制的司法所原则上坚持新增工作人员“凡进必考”的录用原则,由各市(地)司法局会同本地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从其他部门调入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确保到2012年底,全省90%以上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同等学历,基本实现司法所干部队伍专业化。 2.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实现培训工作制度化。市(地)、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保障措施,做到: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长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市(地)司法局每2年对司法所长轮训一遍;省司法厅每3年对所有司法所长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使每个司法所工作人员会讲法制课、会解答法律咨询、会制作法律文书及出庭应诉、会调解疑难复杂纠纷、会撰写常用的文字材料、会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养。要建立完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廉政建设等教育制度。司法所有3名以上党(团)员的要建立党(团)支部,党(团)关系隶属当地党(团)组织,便于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开展党(团)组织活动。 (三)全面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1.落实工作责任制,实现业务工作目标化。要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示精神,对司法所年度工作制定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的安排计划,实行业务工作目标化管理,量化考核标准,做到每日工作有登记,每周工作有汇总,每月工作有小结,每季度工作有总结,半年和年度工作有考核和评估,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市、区)司法局要将司法所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和奖励晋升挂钩。 2.健全工作制度,实现业务工作规范化。要从有利于工作开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按照各项业务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运行,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法律文书、办事规则程序、业务登(统)计统一,各类业务服务指南、各项业务考核标准统一,确保各项业务工作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业务工作效能化。围绕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适应形势变化和群众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手段,建立起一套符合提高服务质量要求、适应服务发展需要的新的工作机制,实现由常规服务向开拓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多元服务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要由传统单一调解,向多领域调解、联合调解转变,全面建立起“三调联动”调、防、访工作新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纠纷、治安工作、信访工作、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的有效衔接配合,全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力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人民调解行业化管理,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要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统一办案程序、案卷归档、公示图版、工作站标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直接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主动、及时、方便、快捷有效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制宣传工作要突出主题、突出重点、突出效果,认真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日(周、月)活动,指导普法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等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广场、大集”覆盖面达100%。“法律农家院”、“法律图书角”得到进一步推广普及,每百户村民要有1名“法律明白人”,法律宣传专栏设置率达100%。 依法治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确保辖区内60%的村、社区达到县级民主法治单位标准。 安置帮教工作要由一般性的衔接管理和情况掌握,向依法管理、制度管理转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机构,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工作,落实跟踪帮教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失控现象发生,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90%以上,对回原籍的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入矫、解矫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管、帮扶等各项工作措施,加大思想矫正、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工作力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脱漏管和失控。 同时,司法所要积极参与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努力为基层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圆满完成好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全面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办公用房独立,设施装备配套。2010年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全部完成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确保每个乡镇司法所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办公用房。2012年底前,城市街道司法所至少拥有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好基层司法行政专项资金,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配齐交通、通讯工具和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录)相(像)机等办公设备,确保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办公场所设置合理,标识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根据职能,合理设置业务用室,保证值班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每间业务用室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司法所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规格制式的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标牌。司法所办公场所外观标识的统一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3.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精神,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业务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建立司法所经费支出科目、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经费保障标准,以保持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司法所工作发展需要的协调平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全面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 1.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使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确保司法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周到服务。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请示报告、业务考核评比、登记检查统计、档案管理、诚信建设、廉洁自律、群众监督等工作制度,并制定落实制度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2.建立对外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实现司法所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照片、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开、奖惩分明、工作高效。 3.加强设施装备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讲评司法所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对变卖、截留、挪用、贪污、毁坏办公设施、装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有产权证,暂时没有产权证的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合同,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账户,防止资产流失。 4.坚持建设标准,实行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省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有效时限为5年,实行5年重新申报、重新审核的工作机制。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建立完善重新申报审核工作办法,加强日常监督,确保省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持续保持创建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宣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解决司法所在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经费、设施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司法所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创造有利条件。要关心爱护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工作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领导班子分工抓,职能部门重点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司法所建设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机关司法所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基层,切实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司法所建设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和机关实绩的重要内容。 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参照此《指导意见》执行。各市、行署、系统要根据此《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司法所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司法所建设的成功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司法所建设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