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推动新闻宣传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司法部要求和省委政法委《全省政法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豫政法(政)〔201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党委有关会议研究部署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安排部署、关心支持宣传工作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年初研究制定全年或阶段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等情况,年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督导检查等情况,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三)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联席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重大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工作通报、新闻宣传队伍教育培训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
(五)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根据省厅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及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策划的重大宣传事项开展落实情况等。
二、计分媒体及分值
(一)国家级新闻媒体
1、平面媒体:《人民日报情况汇编》、人民网《网络舆情内参》、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内部参考》、《求是》杂志、《法制日报内参》发表的稿件每篇60分;《人民日报》发表的稿件每篇60分,从300字起每增加300字增加60分;《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发表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60分,每增加500字增加60分;《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人权》杂志发表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20分。
2、广播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电视新闻,每条60分,专题节目,每期8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播出的新闻节目,每条30分,专题节目,每期50分。
3、网络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法制网刊登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5分。
4、其它媒体: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态》刊发的稿件,每篇30分。
(二)省级新闻媒体
1、平面媒体:《河南日报》发表的3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30分,每增加300字增加30分;《大河报》、《河南法制报》发表的5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10分,每增加500字增加10分;《河南商报》、《东方今报》发表的5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2分。
2、广播电视媒体:河南卫视播出的电视新闻,每条30分,专题节目,每期60分;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含《平安河南》栏目)播出的新闻节目,每条10分,专题节目,每期20分。在外省卫视播发的电视新闻(专题),每条(期)20分。
3、网络媒体:大河网、凯风网发表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2分。河南平安网、河南法学网发表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1分,同一单位一天在同一网站发稿超过5篇的,超过的稿件不予计分。
4、其它媒体:省委政法委《河南政法动态》刊发的稿件,每篇10分,简讯每条5分。
三、加分项目
1、新闻稿件产生良好影响,得到中央级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10倍计算;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5倍计算;得到厅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3倍计算。
2、对在全国、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稿件或宣传策划,各级各类媒体相继报道的,由各单位书面申请,经会议研究认定的,以最高媒体相应得分的5倍计算。
3、头版头条新闻以相应得分的5倍计算。头版新闻以相应得分的3倍计算。
4、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情况汇编》、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内部参考》、《法制日报内参》发表的稿件,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新闻及专题节目,以相应得分的5倍计算。
5、与影视单位合作,利用电影、电视剧等形式开展宣传的,电影每部一次性计600分,电视剧每播出一集计100分。
6、单幅图片新闻按发表媒体的一篇稿件计分;报道中配发图片的,每幅按相应媒体得分的25%计算。
四、考核方式
省厅每季度对各地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考核一次,对省辖市和直属单位分别排序,通报情况,每季度的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情况通报,将送厅主要领导。年底结合每季度通报情况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各单位全年新闻宣传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对全年度若干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各单位要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前三个月有关资料报省厅宣传处。涉及的新闻宣传稿件须将发稿目录、发表日期、媒体、标题、版次(栏目)、作者、字数及发稿复印件或副本(文字稿件要提供复印件,音像稿件要提供节目播出的录音、录像光盘等)一并上报,迟报漏报者以零分计。要严格按照考核评分办法执行,严格核实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刊发稿件,一经发现,当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各地各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将季度宣传工作总结一并上报,重点反映一段时期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成绩、宣传策划情况及有份量的宣传报道。
省厅将根据有关媒体提供的统计数字和资料,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新闻宣传稿件刊播情况进行核对。
五、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重大宣传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有影响的稿件要提前或及时报厅宣传处,由厅宣传处报厅领导。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刊发专版的,分别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报厅宣传处统一审核把关,未经省厅审核同意擅自刊发的专版一律不列入考核范围,并予以通报批评。使用厅主要领导照片的需经厅宣传处报厅领导本人同意。
对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违反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纪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突发事件和司法个案舆论引导不力,引发网上重大负面舆情,形成炒作热点,对当地或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省厅安排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配合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除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厅宣传处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办法。豫司办〔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