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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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