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