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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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