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萍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水泥路面改造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极大地优化了我市公路路网结构,改善了广大农村地区的投资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先期实施改造的一部分农村水泥公路路面已到了使用寿命周期,特别是大量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运营,致使部分路段破损严重,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带来新的繁重任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保持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功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为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由各县(区)和乡(镇)政府按职责权限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即: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县道、乡村道的大中修由县(区)交通部门负责落实;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交通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坚持行业管理、管养分离原则。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的行业管理,市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的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县(区)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养护、大中修的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县道日常养护和县道、乡村道的大中修(含危桥改造和水毁工程修复,下同)由县(区)交通部门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施工合同后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交通办公室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沿线有养护施工经验的人员或施工队伍签订合同承包养护。全市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行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和多种养护方式,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
(三)坚持有路必养、“谁受益、谁养护,谁损坏、谁维修”原则。全市所有农村公路必须列入各县(区)、乡(镇)以及村级组织的管理养护范围,具体由各级交通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况,组织日常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凡货运量较大和有重载运输的企业使用的路段,因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坏的,应由相关企业承担该路段的全部或部分修复费用,其管养办法和资金筹措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坚持统筹安排、申报审批原则。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按轻重缓急分步组织实施。市级农村公路补助经费切块下达给各县(区);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由各县(区)交通部门分年度向市交通部门申报计划,经审定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分配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资金筹措遵循广开渠道、多方筹资的原则,主要由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筹措。市本级每年从公路经费预算和拖养费转移支付中安排不少于350万元;各县(区)政府每年安排资金预算不得少于100万元;各乡(镇)政府每年安排资金预算不得少于10万元。同时,积极引导和建立道路沿途受益单位和企业出资投劳、农村公路利益共享和维修同担的多方筹资机制。
各县(区)交通部门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专户;各乡(镇)交通办公室应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资金全部拨入各县(区)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专户。
(二)资金分配。市级资金按各县(区)农村公路里程分配。县(区)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按下列标准分配:
1.养护经费。按照县道每公里年补助3500元,乡道每公里年补助1500元,村道每公里年补助400元,拨至县道、乡村道的养护主管实施机构,即县(区)交通部门和乡(镇)交通办。
2.大中修经费。按照各县(区)年初上报市交通部门批准的大中修计划进行资金分配。市、县(区)交通部门应按县道大修水泥砼面板厚不少于20cm、乡道或通行政村主要道路不少于18cm、通自然村道路大修不少于16cm的标准,编制大中修维修计划和预算。大中修经费中必须编制10%的资金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和标牌标识。
(三)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专用。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加大公路法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顺利实施。
(二)落实养护和大中修责任。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大中修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保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落实养护、大中修管理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交通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合同要在每年三月中旬前落实,并报市公路管理所备案。
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原则上按县道每4公里不少于1人、乡道和村道一般每5公里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置。农村公路应保持路面整洁,路肩平整,边沟排水通畅。
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督导检查和审核验收,要严格执行质量规范要求,严把质量关口,确保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各县(区)交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经常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严格质量监督,严格安全管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避免在作业、施工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规范路政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责任主体权力,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维修义务,积极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努力保持公路设施完整、完好。各级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督促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单位将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并根据各等级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荷载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农村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农村公路各主体单位应制定保护公路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定荷载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保护公路不受损害。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造成公路和桥梁损坏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限载设施的设置必须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和符合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格工作考核。市、县(区)两级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考核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市公路管理所负责对全市县道和乡道养护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护措施和大中修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与资金拨付情况挂钩,县(区)和乡(镇)年度资金不到位及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养护、大中修工作任务的,市交通部门将减少或不予安排次年养护、大中修经费。
市交通部门分年度对各县(区)公路养护的资金到位情况、日常养护、公路保护措施和大中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