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安科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决定从4月初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要求,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等各个环节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的行为,严肃查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二、重点行业领域 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化工、建筑施工、电力、冶金以及制造加工等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 三、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煤矿用自救器、用电保护器等特种个体防护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煤炭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情况。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八项违法、违规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障,并有效实施了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规范化管理;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培训与监督。 4、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5、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企业和未登记备案经营单位,坚决打击涉嫌造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四、检查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4月10日前),各市(地)及相关单位和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地、本单位和企业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作出安排部署,并将检查工作方案报省安监局。 (二)专项检查阶段 1、4月10日至20日,企业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上报当地县(市、区)安监部门。 2、4月20日至7月20日各市(地)县(市、区)、农垦和森工对辖区、煤管局对煤矿、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对监管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并在7月底前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安监局、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 3、8月至9月底,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组织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落实责任制,全面深入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采取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类企业要组织开展好自检自查。 (二)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认真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煤矿、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关键环节进行深入检查。 (三)加大检查力度,落实检查措施。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监督查处,对查出问题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这次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要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使用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公布典型事故案例,营造氛围,深入一线边检查边宣传,普及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及识别劣质防护用品的方法,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