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书》(长保发〔2010〕82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书》(长保发〔2010〕82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