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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市政公路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0]51号)规定,现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改革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3]278号);《关于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3]284号);《关于高速公路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3]294号);《关于津蓟等高速公路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3]504号);《关于威乌高速公路天津西段等3路段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396号);《关于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6]157号);《关于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二期工程)代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6]307号)文件废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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