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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0]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9年全国分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并明确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经研究,现就我省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时,以2009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63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10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1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上、下限。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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