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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0]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江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江北府文〔201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规定,同意你区拟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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