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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环境供水价格执行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环境供水价格执行标准的请示》(赣管计字[2010]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第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供生态环境用水价格暂按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因此,赣抚平原水利工程供生态环境用水价格应按照我委《关于恢复执行赣抚平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57号)中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即按流灌25.43元/亩,折合为0.05元/立方米。 此复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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