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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建委

【发文字号】 青建管字[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用工管理模式,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建发〔2010〕7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用2至3年时间逐步实现我市所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拥有长期稳定的劳务人员资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体要求 1、自2010年8月1日起,新申请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为其所有技术工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2、已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2010年资质考核前,办理社会保险投保的技术工人数量应至少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50%;在2011年资质考核前办理社会保险的技术工人数量应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100%。 三、社会保险手续办理 按照我市社会保障机构对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统筹规划,针对建筑业的突出特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可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全项五险,也可按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要求优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中,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时,按参加保险所有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额的1%缴费,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工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b、由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所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四、监督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用工保险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考核中,做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确保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尽快步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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