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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和审核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农业部新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执行《办法》规定,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做好我省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从现在开始启用农业部新印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并在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中,规范填写上述各表。 二、各市县要组织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和规定,并贯彻落实于具体工作之中,同时,做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各市县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办法》和《通知》的培训讲授工作,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法律法规水平。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的组织和发放工作。 附件: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略) 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类 别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额外填写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设施

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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