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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104-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土木学会建筑机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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