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104-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土木学会建筑机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104-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土木学会建筑机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