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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电政办[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我办制定了《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经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 (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省电子政务统一规划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省电子政务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一)《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和按批复书签订的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单位进行了自测和试运行检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通过相关监理机构检验,并由该监理机构出具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并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评测机构-湖北省软件评测中心进行了技术验收测试,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测试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省电子政务办正式行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状况等方面; (二)项目技术报告,主要是项目技术构成及功能、关键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 (三)项目监理报告,主要是监理机构出具的应用系统完成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第三方测试报告,主要是测试环境与平台、测试内容与指标、测试结果及说明,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评测机构出具的同意提交验收的证明文件; (五)用户报告,主要是系统试运行中有关用户使用项目成果的情况; (六)政府采购手续办理情况有关批件; (七)项目建设合同书、监理合同书; (八)财务决算报告(按会计标准格式完成),主要是购置的软硬件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档资料(如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等)。 (十)省电子政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应用系统项目验收,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 (三)湖北省电子政务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用系统开发合同书。 (五)应用系统招标和投标文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内容
第六条 省电子政务办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由电子政务类、技术经济类、公共管理类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是否遵循省电子政务办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二) 所建应用系统是否达到《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三) 应用系统在省政务门户和省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项目方案批复书要求,是否提供较丰富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和直观、多样、友好的展现方式,是否按照省电子政务办下发的统一的页面规范要求开发; (四) 应用系统在省政务门户和省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的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省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 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省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 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省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省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 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 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否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了保障系统长效运行的制度或方案,其他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 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 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二) 应用系统建设经费决算表是否符合要求; (十三) 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建设工程技术验收规范》(db42/t 463-2008)提供相关验收文档; (十四) 省电子政务办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承建单位作技术报告; (三)监理机构作监理报告; (四)第三方评测机构作评测报告; (五)用户作使用报告; (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财务报告; (七)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八)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九)专家提问; (十)责任单位或开发机构解答; (十一) 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十二) 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合格、原则通过和验收不合格三种情况。 (一)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历史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原则通过; (三)不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未实现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未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电子政务办。 第十二条 省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测试报告、监理报告和整改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和原则通过但已完成整改的项目,省电子政务办书面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由责任单位到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文档和有关应用系统相关资源的备份管理,即各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需提交给第三方测试机构确认后,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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