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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文字号】 上海银发[2010]1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一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分行开展上海市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和领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我分行决定成立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具体负责上海市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依照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送自查报告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针对本单位、本系统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及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管理等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全面系统地检查2008年以来报送人民银行各频度金融统计和调查统计数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整改。我分行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不认真、或查出问题不如实上报、在人民银行组织的抽查中发现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7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行文报送我分行。我分行拟于8月份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 2.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银发[2010]1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 年以来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对单位统计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统计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的情况。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是否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重点检查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状况;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0年7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并纠正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送当地人民银行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抽查阶段(8月)。 抽查工作主要由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根据本辖区内的自查情况,重点抽查2至4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2至4家金融机构。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情况,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而编造统计数据的现象进行重点抽查,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可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实效。 为推动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人民银行总行将组织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听取和了解本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对人民银行系统外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1号)的程序实施;对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金融统计检查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检查领导小组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处理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在自查中自觉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规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或查出问题不如实上报、而在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统计检查结束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江苏银行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此次统计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195413;传真:(010)6601273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统计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附件二:
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凌 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 副组长:刘明志(调查统计研究部副主任) 成 员:顾铭德(调查统计研究部副主任) 郑 皓(综合管理部副主任) 季家友(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部)副主任) 董建萍(调查统计研究部金融统计处处长) 许加银(调查统计研究部调查分析处处长) 殷健敏(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处长) 黄和容(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部)纪检监察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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