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深化“法治湖北”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治建工作,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通知》(鄂发〔2009〕16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深化“法治湖北”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治建工作,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通知》(鄂发〔2009〕16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界定、规范和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权限。依法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以及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不得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简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程序,降低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服务体制。
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执法监督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积极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的作用。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职能。逐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3、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当前要重点公布以下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程序等。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依法决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4、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5、完善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规划、需要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事情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要把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体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要确定人员负责决策跟踪,并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决策的行为,特别是给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行业立法质量
7、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各项管理工作,把握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相统一,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与法规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以国家未作规定、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为重点提出立法计划。列入立法计划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制定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能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做出详细的论证和说明,按规定的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及其确立的重大制度实施之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及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
8、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立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建立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扩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凡是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草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合法性。对过时的、不适用、不合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
四、深化普法教育,进一步提升全系统人员法律素养
9、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继续采取知识竞赛、法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并加强“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向广大群众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要讲求实效,既要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要宣传人民群众享有的权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取得实效。
10、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都要举办几次以学习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法活动;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学习培训。要将法制课列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领导干部学法实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将学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命、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11、强化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要按照《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一个月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两天。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者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水平
12、认真梳理法定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机构改革将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等各项执法制度,将执法责任明确到人,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事结果四公开。要加强和完善案卷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督促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要立案归档,并不定期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不断提高案卷质量。
1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为有效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察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情况进行督导。
15、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坚决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实行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公开、公正、便民原则,开展网上申报和审批,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1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必须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中。
17、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及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法制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重点。建立行政听证制度,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19、努力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人员素质。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中择优录用执法人员。对那些素质较差,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0、积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文明执法水平有明显的提升。
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虚心听取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2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各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送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3、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行政复议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4、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统计、依法行政定期报告等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执法理念和执法效果等。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25、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26、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机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努力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治保障措施
27、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作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28、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支持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9、增加对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年增加法治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大力调整财政经费支持结构,争取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