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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筑[201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诚信奖惩机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从2010年起将对本市和进津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申请信用评价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征信信息自行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tjconstruct.cn/home/qyxx/qyyjcf/tjxy/wy1.html)。 二、对征信中要求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可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tjconstruct.cn)下载《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申请表》,填写后携带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证书文件,报送至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窗口。 三、从2010年5月1日起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将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评价结果,企业可自行查询。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 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建立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评价结果的运用,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 (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三)信用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排名。 第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五条 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监察、质量、安全、劳务分包等建筑市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交中心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自身能力的信用评价和对其承担建设项目各类实施行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对企业能力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能力、财务能力、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内容。评价依据为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检查结果信用评价包括:依据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在承担建设项目上的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文明施工行为、劳务用工行为等检查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建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信用信息平台已发布的,不必重复录入和提交): (一)《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利技术证书、工法认定证书、科技进步获奖证书、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企业取得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工程奖项证书、特殊贡献奖证书等。 (五)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完税证明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六)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七)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已公示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递交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所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将数据保存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日常检查记录与行政处罚记录数据信息,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 第十四条 市建交中心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等级,并定期在市建交委的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标准和应用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十六条 本市建筑市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可以参加年度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a级外地施工企业可申请年度进津备案。 (二)b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和无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为b级企业。 (三)c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各市场管理部门应对其承担建设项目予以重点监管。 (四)d级企业为信用不良企业。列入市场准入限制的范围。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及等级将直接和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已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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