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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科教[2010]2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天津市规划局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同时废止。 现行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配建指标,应按本标准中表4.0.1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执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规划局。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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