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所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协议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但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以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的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所出资企业之间、所出资企业与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以及所出资企业内部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事项按3号令和306号文件的规定,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所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所出资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部分所出资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检查。对于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