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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0号)的精神,建立南宁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打非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尹 纯 市委常委、副市长 温守荣 副市长 副组长: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舒善隆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吴 沂 广西证监局稽查处处长 张 兰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 赵 玮 广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张耀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余万庆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远波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苏其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坤 市国税局副局长 伍志强 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志斌 市法制办副主任 黄生良 市信访局副局长 陈超汉 市应急联动中心副主任 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打非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2189121。负责人由市金融办副主任杜颖担任。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审核,按程序报备。 二、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三)研究对策和应对方案,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处置及时、稳妥。 三、打非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一)广西证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进行查处工作,做好各自行业内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报道的管理;指导新闻媒体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舆论氛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开展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四)市检察院:依法做好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五)市公安局: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证券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定期对媒体发布的证券活动广告进行监测,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违法广告,并将检测与查处非法证券活动广告的情况及时上报打击非法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职权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工作。 (七)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为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履行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报表监控。 (八)市国税局: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九)市地税局: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十)其他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及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 四、打非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一)不定期召开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布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在发生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时,应召集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三)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以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对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批准执行。 (四)各成员单位针对非法证券活动问题提出的建议或举措,需报市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组长统一安排研讨。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打击及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认真落实打非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打非协调机制的作用;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联络员职责 (一)出席打非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 (二)负责向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单位开展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工作情况。 (三)向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信息和意见,提出会议议题。 (四)负责落实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决定。 (五)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打击辖区内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应对机制,报市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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