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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抚州市等市县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10]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审定,现命名抚州市、鹰潭市、德兴市、丰城市等4个城市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命名婺源县、浮梁县、吉水县、莲花县、泰和县、安福县、上饶县、金溪县、于都县、上犹县等10个县城为“江西省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市、县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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