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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注[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孙连民、王丽、陈岩、赵红燕、彭丽君: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省财政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准予设立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孙连民(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000041462)、王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200181722)、陈岩(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400022095)、赵红燕(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100152041)、彭丽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100231629)。 三、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孙连民;办公场所设在齐齐哈尔市建华街东路小区21号1-2层6-1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四、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业务,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六、请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请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业。 此复。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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