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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有关单位: 2009年10月我市正式启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以来,已经取得积极成果。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5月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家电销售和回收网点,方便市民享受这一重要惠民利民政策,现根据《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公开征集我市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家电销售企业 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的网点应覆盖到各区; 3、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二)家电回收企业 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二、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销售企业申报表(附件1)或回收企业申报表(附件2)以及申报表所列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申报办法 以上申报材料于2010年4月15日前送交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场流通处,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我市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和回收。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申报表(略) 2. 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申报表(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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