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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301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我市尚未实施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取消汕价〔2006〕215号文规定的有线电视移机费、过户手续费、停机开通费。 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实行按月收取,网络运营单位设置月、半年、年等多种时段的提前缴款优惠方案,供用户自愿选择,具体优惠方案执行前15天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有线数字电视转换前困难群体收费减免范围和幅度执行如下政策: (1)孤寡老人凭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免交当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低保家庭用户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主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10元的优惠政策。 (3)经政府解困办审批享受《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用户,可凭有关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享受主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6.5元的优惠政策。 (4)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主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8.5元的优惠政策。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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