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农业部决定在2010年继续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 五、养殖使用的苗种、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 六、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七、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八、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 请严格依照条件择优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将情况汇总后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将原件1份在4月20日之前报送我厅养殖处,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yzc305@163.com。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场,我厅将在10月份前组织考核验收。
|
序号 |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所在地级市 |
所在县、区 |
养殖方式 |
养殖证编号 |
面积 (公顷) |
产量(吨) |
主要品种 |
养殖户数(户)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信息 |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
单位法人代表 |
| ||||||||
|
通讯地址 |
市县(区) 乡(镇) 村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评分 标准 |
得分 | |||||||||
|
一、基础养殖条件 |
(一)申领养殖证 |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
≤4分 |
| ||||||||
|
2.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一票否决项 |
| ||||||||||
|
(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 |
3.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
一票否决项 |
| |||||||||
|
(三)硬件设施 |
4.场区内环境整洁,水电路齐备。 |
≤6分 |
| |||||||||
|
5.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
一票否决项 |
| ||||||||||
|
6.养殖设施:养殖池塘、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现状良好,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具有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
≤6分 |
| ||||||||||
|
7.养殖设备: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6分 |
| ||||||||||
|
8.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进排水系统分开。 |
≤4分 |
| ||||||||||
|
9.废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
≤4分 |
| ||||||||||
|
二、生产管理水平 |
(一)养殖投入品管理 |
10.养殖用水: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
≤6分 |
| ||||||||
|
11.苗种使用: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票否决项 |
| ||||||||||
|
12.饲料使用: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配合饲料 |
≤6分 |
| ||||||||||
|
13.渔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
一票否决项 |
| ||||||||||
|
二、生产管理水平 |
(二)生产制度建设 |
1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渔民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6分 |
| ||||||||
|
15.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按时认真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
一票否决项 |
| ||||||||||
|
16.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认真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
一票否决项 |
| ||||||||||
|
17.销售养殖水产品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完整、准确。 |
≤5分 |
| ||||||||||
|
(三)认证认可情况 |
18.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 |
一票否决项 |
| |||||||||
|
19.有一种(含一种)以上的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
一票否决项 |
| ||||||||||
|
20.养殖产品注册商标,并统一销售,形成产业规模。 |
≤4分 |
| ||||||||||
|
三、示范推广效果评价 |
(一)养殖技术水平提高 |
2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水产技术水平较高。 |
≤5分 |
| ||||||||
|
22.总结出一种以上的符合“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的可供推广养殖模式,取得良好经济和生态效益。 |
≤6分 |
| ||||||||||
|
23.养殖综合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 |
≤3分 |
| ||||||||||
|
24.申报单位养殖渔民年人均收入明显提高。 |
≤3分 |
| ||||||||||
|
25.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良好。 |
≤8分 |
| ||||||||||
|
(二)示范带动作用 |
26.以申报单位为主体,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分发技术资料到100人次以上。 |
≤5分 |
| |||||||||
|
27.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 |
≤7分 |
| ||||||||||
|
28.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较高。 |
≤6分 |
| ||||||||||
|
总得分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
复查工作组成员签名 |
| |||||||||||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复查意见 |
(单位公章) 2010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