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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土地督察工作的指示和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全面落实问责制,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市。卫片监测时段为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重点检查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批准用地;经批准使用的土地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越批准范围占地和擅自改变用途问题;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被发现、制止和调查处理等。执法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15日)。市政府召开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会议,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接收、发放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在3月15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启动工作。 (二)调查核实阶段(3月15日至5月20日)。各级土地卫片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内外业核查准备,并组织实施内外业检查工作。5月20日前,县(市)、区要将本地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有实例、有原因分析)及相关数据(《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5月20日至8月25日)。6月15日前,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各地自查情况的督查工作,做好迎接省领导小组的督察准备工作,8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全国155个城市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问题情况,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通报执法检查情况。我市要根据自查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地区及时开展约谈警示,监察、国土资源、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对复杂、疑难案件且本级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地等性质严重违法案件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直接查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县(市)、区要完成本地的案件查处工作,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逐级汇总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市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总结会议。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广跃(副市长) 副组长: 王成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纪俊文(市监察局局长) 王 旭(市人保局负责人) 成 员: 杨 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王旭明(市监察局监察室主任) 刘甲臣(市人保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法检查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忠兼任,成员:于冲、曹吉强、姜德林、李桂梁、谭玉娟、朱洪光、伊春晓、岳瑞堂、齐宝海、赵传武、韩兆利、孙成江、孙春林、赵丽梅。 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监察和人事部门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六、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第一次实现从中心城市到全国所有县(市)的全面覆盖,也是以卫片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对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土地违法问责的第一年。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发挥主导作用,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组织各部门统一行动,扎实推进,保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可靠。县(市)、区要与中标的外业测量单位签订责任状,确保测量核查的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取消测量单位的测量资质。要强化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对上报数据情况的真实性负总责。对发生谎报、瞒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县(市)、区政府要及早谋划,统筹安排,为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落实必需的执法车辆等装备设施。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问责,并区分违法用地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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