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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黑新出字[2010]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申请人提报材料齐全、有效的申请,我局受理后,应当即时办结而未即时办结的事项且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我局已经同意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程序,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理事项,没有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审批,即可被当作我局已经同意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由我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局没有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审批的或书面告知延期时限和理由,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即可被当作我局已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四、按照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审批原则和工作流程,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属于行政过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发生“超时默认”的申请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向局审批处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通知书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主要内容为审批决定文件,下达窗口,由窗口按照行政审批相关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审批、发证等手续。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度
一、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新闻出版管理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所办理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二、对承诺时限办理的事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种类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核后明确告之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及办理的程序、时限。 三、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当按照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设定的各审批环节承诺的工作时限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要按照许可法的规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的理由和延期办理的时限。 五、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申请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组织、协调办结,并保证质量,不得推诿拖延。如因失职、失误、效能低下等原因,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超时办结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局政务大厅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有一次告知的义务。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相关事项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的种类、符合办理要求的形式; 二、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批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的途径。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需要办理的事项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 五、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环节,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六、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七、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掌握,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八、窗口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申请办理或咨询的,属于行政过错行为,按照局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首办责任制度
一、申请人最先询问和受理事项的窗口为首办责任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申请人询问的问题和需办理的事项有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首办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等。 三、不属于首办责任人窗口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首办责任人要负责指引办事的申请人到相关窗口或处室、单位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办责任人无法指引承办责任人的,首办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解决申请人的需求。 五、申请人需办事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办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耐心地做好法律或政策解释工作。 六、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首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行为为行政过错行为,将按照局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透明度,确保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的内容: (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项目的名称; (二)办理的主体; (三)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期限; (四)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涉及听证的事项; (八)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九)办理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主要职责; (十)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未经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不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公开方式: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局域网、局办事大厅电子显示、档案查询。 第四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清晰、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审批权与日常监管权有效衔接,提高行政效能。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是指进入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类事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及完成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包括审批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登记专用章等。 第三条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的使用具有专用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我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提出的审核意见、年检、登记、备案、注册(销)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上级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按照局机关公文运行程序或根据局领导批示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办理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领导负责制。局审批处负责日常管理,由处内指定的责任人保管。 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并核准备案。 第七条 局纪律监察室和局法规处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凡进入局政务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类事项及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等事项印鉴的使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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