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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医大眼科中心层流净化手术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医大眼科中心收取手术室层流净化费的函》(津卫财函[2010]2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中心层流净化手术室层流净化收费标准按相应等级手术费标准(不含手术材料费)的10%收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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