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农技、农机、畜牧兽医、热作、乡镇企业局(农委、中心、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和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琼统〔2010〕5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抓好这次大检查。按时上报。
二○一○年七月八日
海南省农业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和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琼统〔2010〕5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法》与《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整改,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顶风作假的责任人,杜绝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提高和保证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检查对象
(一)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依法负有为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对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2、对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行业管理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3、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管理部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保障
成立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王晓桥副厅长任组长,厅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企业发展处,由王绥大处长任主任,处其他同志为成员,负责检查日常工作。
海南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举报电话:65343537、65332348;电子邮箱:hnxq0421@163.com;联系人:周经侠、吴万楷。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
本阶段从6月开始,至7月15日结束。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建立检查办事机构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检查的基本要求及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要求,认真布置和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切实查找本部门及农业系统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市县级的自查整改工作;市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乡镇级的自查整改工作。
自查结束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将通报批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将责令其重新自查。
(二)抽查阶段
本阶段从7月16日开始,至8月5日结束。
突出重点,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主要检查粮食产量、农民收入、乡镇企业产值等重点指标。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实效。农业厅抽查4个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处室;农业系统抽查4个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抽查工作由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海南省《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农业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报告,并随时密切配合国家农业部和省统计、监察、司法部门的复查或抽查。
(三)处理总结阶段
本阶段从8月6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1、统计违法违纪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为依据,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处、报告并能认真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凡需立案的,集中力量查处。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公开和通报。
2、检查工作总结: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在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时报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全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于8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农业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海南省《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2. 统计调查项目自查表
3.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 乡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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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数 量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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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法规宣传活动(次)/参加活动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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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法规培训班(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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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宣传资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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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地区法人单位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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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抽查单位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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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查自纠错误数据(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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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查发现错误数据(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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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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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案案件数(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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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案案件数(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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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违法性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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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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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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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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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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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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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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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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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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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拒绝提供或未能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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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数 量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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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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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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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理情况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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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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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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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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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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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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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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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结案案件数(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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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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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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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制执行案件(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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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新闻曝光案件(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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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签字:填报日期:2010年月 日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8月20号以前和总结一同上报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2:
统计调查项目自查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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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
项目批准部门 |
统计调查范围 |
上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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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5号以前上报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3: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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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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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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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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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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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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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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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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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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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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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5号以前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4:
乡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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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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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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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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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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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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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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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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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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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各乡镇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3号以前上报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65343537。
附件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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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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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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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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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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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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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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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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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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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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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请各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7月13号以前送到当地的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省农业厅将根据自查结合平时的统计工作、基层规范化建设等情况,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