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景园发[2010]3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地方旅游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自觉形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共识,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的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开展《条例》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8月1日《条例》施行当天,各地要在大型公众场合和群众密集地开展大规模的《条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扩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和媒体的关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施行奠定坚实基础。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各地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管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各项制度,科学规划保护,防止在景区范围内建别墅区、住宅区及开发区,完善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
联系人:李南希 杨 隼
电话(传真):028-85594066
附件:《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计划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单位和个人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意识,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自觉形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共识,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各地和景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位风景名胜区职工和驻区居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地区宣贯《条例》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风景名胜区机构要召开一定规模的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阶段(7月上旬至中旬)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条例》宣贯教育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培训班,通过对《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各地和景区也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学习方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经营业主、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切实把握好《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
第三阶段:集中宣传阶段(7月中旬至下旬)
各地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的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开展《条例》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8月1日《条例》施行当天,各地要在大型公众场合和群众密集地开展大规模的《条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扩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争取群众支持和媒体的关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施行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阶段:总结检查阶段(8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将组织召开贯彻《条例》及推进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对前阶段《条例》的宣贯情况和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阶段继续贯彻实施《条例》以及深入开展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要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区互相学习交流,认真做好总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宣贯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要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查摆问题,做到边宣贯、边整改、边落实。要坚决防止上热下冷的现象,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管理格局。要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把宣贯《条例》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