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 2010年是中沙两国建交20周年,为抓住中沙关系发展有利时机,推进双边经贸合作,扩大贸易规模,优化商品结构,支持和帮助企业开拓沙特及西亚市场,商务部将于2010年12月19-21日在沙特利雅得举办“2010沙特中国商品展洽会”,我厅拟组织我区企业参展,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组织参展工作。现将展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会基本信息 展会名称:2010年沙特中国商品展洽会 展会时间:2010年12月19-21日 展会地点:沙特利雅得国际展览中心 展会规模:3000平方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承办单位:商务部外贸发展局、北京凯誉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二、展出范围 家用电器、家居用品、消费电子类产品及通讯产品、照明设备、电工电料、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电力设备、其他(如穆斯林用品、高速物流、房地产设计及建筑方案等)。 三、收费标准 标准展位费(3×3㎡):32,000元人民币/个; 室内光地(最少18㎡):3,200元人民币/㎡; 室外光地(最少18㎡):2,200元人民币/㎡。 运输费、人员费及其他费用:详见附表一。 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予以资助。 四、参展要求 (一)报名事项:参展单位务必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2010年沙特中国商品展洽会参展申请表(代合同书)》、《参展产品明细表》(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总额等)、护照复印件等报自治区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二)请参展企业将参展费用于8月10日前汇至: 收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开户银行:工行乌市二道桥支行二道桥分理处 账号:3002011209026406024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帅军 江涛 电 话:0991-2855876 传 真:0991-286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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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单位 |
收费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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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费 |
标准展位:3m×3m 基本设施:标摊配置 |
每个展位 |
32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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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地费:至少18㎡ 注:展位的设计装修、电费、垃圾处理费另计。 |
每平方米 |
32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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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 |
展品集货、海陆运、报关、运至展台 注:不足0.5立方米按0.5立方米计算,0.5立方米以上按实际体积计算。 |
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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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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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险。注:展品现场出售需另交海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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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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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回运、结关费用。注:不回运免交。 |
每立方米 |
40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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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费 |
利雅得参展行程安排 (全程8日境外7晚,住6晚) 注:包括国际机票、展期住宿、用餐及交通等。 |
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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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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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雅得参展并顺访吉达行程 (全程10日境外9晚,住8晚) 注:包括国际机票、展期住宿、用餐及交通等。 |
每人 |
280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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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雅得参展并顺访吉达和开罗行程 (全程13日境外11晚,住10晚) 注:包括国际机票、展期住宿、用餐及交通等,另含埃及签证费。 |
每人 |
330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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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沙特签证费 |
每人 |
14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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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身保险 |
每人 |
28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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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
每公司 |
25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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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览 会 名 称 |
2010沙特中国商品展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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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览 会 时 间 |
2010年12月19-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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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面 积 |
标准展位: 个(9㎡) 光地: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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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展 人 数 |
人数: 人; 护照类型:因公、因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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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展 单 位 名 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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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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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通知书 (持因公护照) |
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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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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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展 展 品 |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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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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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米):长 、宽 、高 ,重量(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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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团 单 位 |
参展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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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孙帅军 江涛 电 话:0991-2855876 传 真:0991-2861688 邮 编:830049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 |
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 话:手 机: 传 真: 邮 编: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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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规定 一、“中国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和“北京凯誉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负责”组成的组委会负责“展洽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敬请各参展单位根椐要求按时完成各项筹展工作,并请遵守展团有关规定。 二、每个摊位参展名额为二人,如参展单位客观上需增加名额,请另函提出申请报组委会审批。 三、参展单位需在收到组委会确认参展函后15天内将展位费以人民币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参展商品须系能反映国家生产水平的名优新特产品和有代表性的高科技产品,且符合“展洽会”规定的展出范围,严禁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 五、请参展单位按要求搞好摊位展品布置,保证展出效果,组展单位有权对参展单位的展品布置进行调整。展品一般不得出售,若参展单位有计划将部分确实不便回运的展品在展出后赠送或出售,敬请提前向组委会提出,以便组委会提前协调,若协调成功,则请按章纳税,且严禁参展人员出售清册以外物品,若经调协后沙特方面不予同意,则建议仍选择回运。 六、参展单位须遵守“展洽会”相关规定,按时参展,不得提前撤展。 七、参展单位在国外期间必须服从展览团的行政领导和工作安排。 八、参展单位申请经我会盖章确认后不得退展,否则参展单位要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本申请表双方盖章后具有合同效力,请参展单位遵守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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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主办单位确认章) 年月日 |
参展单位领导意见: (参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