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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文字号】 沪银监通[2010]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保证这次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进行,上海银监局成立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张光平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徐卫飞处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处,具体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执法大检查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做好专项安排,扎实开展好本项工作,保证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其中,在沪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构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送达我局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自查结束后,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38650150 。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9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 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 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统计和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工作相关情况。 (一)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 .利用统计造假表、做假账的; 2 .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3 .超越权限、擅自公开发表统计数据和泄露统计信息的; 4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制度的; 5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数据汇总审核、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本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 月下旬开始,至9 月中旬结束。检查步骤原则上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实事求是、自觉主动地查清本单位统计违法、违规情况,并提出纠正措施和改进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组织各单位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银监局、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自查情况于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同时,各银监局要审查验收辖内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责令重新自查。 (二)抽查阶段 抽查主要由各银监局组织进行。根据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内被检查单位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包括辖内派出机构和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机构。 抽查工作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对问题较突出的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列入今年统计现场检查计划的,要结合本次大检查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为推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银监会将根据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赴部分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这次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8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 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中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若有阻挠、限制或干扰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情况,或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一定要按照有关统计法律和法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银监局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正式报送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袁韦 联系电话:010-66279070 邮箱:yuanwei_a@cb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统计部 邮编:100140 附件: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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