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时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处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处室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对附件1所列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进行清理; (二)各处室对照2005年5月1日以后局发文目录,对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各处室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履行发文程序后重新公布,公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方式 清理方式包括继续有效、废止、修改三种。 (一)继续有效 现行工作需要且没有废止和修改情形的。 (二)废止 1.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明显不适当的; 3.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修改 1.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和程序违反《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如,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上位法依据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以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明确规定生效和废止时间的,也应当修改。 五、清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重点 (一)根据现行有效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认真梳理、查找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相抵触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相结合,及时调整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 七、清理工作时限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7月10日前)。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确定各处室清理工作负责人,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7月11日-30日)。各处室确定由本处室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清理原则逐件清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汇总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分别说明理由,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 各责任处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报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依据; (三)审核公布阶段(2010年8月1 日- 20日)。政策法规处对局各处室提出的清理意见,逐文、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与各部门做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报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果,发布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8月20日-31日)。由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及时上报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已废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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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文号 |
文件性质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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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2001年8月13日 |
2001年8月13日 |
津政发[2001]60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调度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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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3年8月15日 |
2003年8月15日 |
津政办发[2003]46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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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5年12月30日 |
2005年12月30日 |
津政发[2005]113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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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6年4月29日 |
2006年4月29日 |
津政发[2006]20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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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08年5月13日 |
2008年5月13日 |
津政办发[2008]45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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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09年5月15日 |
2009年5月15日 |
津政办发[2009]69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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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9年7月17日 |
2009年7月17日 |
津政办发[2009]105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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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
2010年4月19日 |
2010年4月19日 |
津政办发[2010]39号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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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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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一字[2006]24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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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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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法字[2006]39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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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文号 |
文件性质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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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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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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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转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印发《天津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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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危字[2006]76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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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天津市制冷空调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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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字[2005]36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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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天津市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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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字[2005]37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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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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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字[2005]52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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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在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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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字[2005]56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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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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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 |
局规范性文件 |
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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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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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废止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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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重新公布文件名称 |
重新公布日期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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