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市残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2010年6月)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组织依法行政水平,以创建文明城市、让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疏堵并举的方针,运用宣传教育、经济补贴、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大力遏制涉及残疾人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从根本上改善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区域为市区范围,首先在主城区崇安、北塘、南长、滨湖区先行开展,再由锡山、惠山、新区等地区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规范管理目标任务是,在市区范围内杜绝无牌无证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违法行为,杜绝涉及残疾人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使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得到有效规范,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和窗口地区的交通面貌。
三、规范操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工作
(一)本着“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有效规范、疏堵并举,维护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对符合上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重新核发牌证,切实做好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工作。
1.凡按政府规定符合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登记在册的有残疾人专用车的残疾人需更新车辆,经审核,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购买市有关部门界定的符合上路标准的残疾人电动专用车,且上交旧车报废的,每辆车可补贴1300元,并重新核发牌证;
2.购买燃油车者,不补贴,须上交原使用的旧车报废,可补贴300元,且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车辆才能核发牌证。
3.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目前使用自己购买的燃油和电动专用车(没有达到强制报废的时间)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的,可直接核发牌证,不予补贴。
4.凡达到残疾人专用车报废条件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凡不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一律不得上牌、不得上路。
5.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置换更新残疾车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专项工作协调小组专题研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二)对健全人和其他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先行暂扣车辆,查明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由市残联牵头协调成立残疾人专用车辆服务部。专门为残疾人专用车上牌、车辆更新和政府补贴的电动轮椅车维修等提供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车型,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
(四)列入长效计划安排,由市公安、交通、质监、残联抓紧研究出台残疾人专用车使用和报废的相关规定;由市残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残疾人专用车到期报废更新有关补贴长效化安排作出制度规定。
四、总体部署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发文之日起到7月底)。集中10天左右时间全面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宣传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目的意义,形成有利于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督促有关车主限期自行处置车辆。
第二阶段,集中上牌阶段。(8月1日到9月31日)。按照上述要求和原则,做好符合使用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核定、购置更新车辆、重新核发牌证、上交旧车报废和补贴工作。
第三阶段,强化路面管理阶段(9月以后)。集中上牌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分层次对健全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含残疾车)和残疾人使用其他无牌无证车辆的情况展开路面清理,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实施长效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作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残联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残联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残联、公安、交通、民政、城管、质监、卫生等部门以及各区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协助市政府审定实施工作方案与研制相关的政策。下设办公室作为实施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残联、公安、交通、质监、民政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上述职能部门抽调人员作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研究残疾人专用车管理问题,提出长效管理方案与扶助、激励相关政策,推进各项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
六、任务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总体方案的制定,负责残疾人专用车的上牌和准驾证的发放;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专用车路面查禁整治工作;负责群体性闹事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新型残疾人专用车选型、违法制售残疾车查处工作。
(二)交通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局、市残联与残疾人代表配合,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和准驾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
(三)市残联负责市区籍下肢残疾人摸底清查、宣传教育、帮扶救助、信访维稳和车辆置换经费计划审核、补贴、核发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做好残疾人代步车选型工作,牵头成立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专用车辆服务部以及后续服务规划等工作,会同民政、劳动部门对困难残疾车主按现行对应政策提供就业机会和保障服务,并做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员的联络工作。
(四)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负责对相关车型质量的检测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使用报废的相关规定。
(五)市城管局负责对违法停放于人行道上的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查处;配合市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对残疾人专用车违法通行、非法制售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六)各区政府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残疾人专用车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并设专项治理办公室,由区创建办、民政、劳动、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城管、残联、信访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治理和安置工作;负责摸清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摩托车、动力三轮车的底数,并通过街道、社居委等发放禁止有关车辆上路和非法运营的通告和宣传资料;并组织街道(镇)、社区(村组)与各区籍下肢残疾人车主建立“一帮一”的“四包”小组(包政策宣传、包车辆置换、包推荐就业、包社会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文明城市创建的高度,从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增强对这次查禁取缔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承担好工作责任。要增强全局观念,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协调一致,要围绕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充分履行应有职能。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认识,树立信心,知难而上,抓住当前全市上下重视治理环境、规范秩序的有利时机,把这次查禁取缔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深入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浓烈的整治氛围。各部门特别是宣传和公安部门一定要切实抓紧抓好舆论导向工作。在工作正式开展前,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对于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和提高城市品位的特殊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向群众详细宣传和解释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要讲清有关政策,把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切实做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党政组织要逐个上门走访宣传相关政策,加强正面教育。对其中有抵触情绪和可能挑头闹事的重点人员,要组织力量重点加强教育,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三)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开展路面检查管理工作。集中上牌工作结束后,公安、交运等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长效管理措施,加强对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非法营运情况的路检路查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政府文件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对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残疾车以及非法营运的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对健全人和其他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先暂扣车辆,由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属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残疾人使用无牌无证车辆一经查获,先暂扣车辆再依法查处。同时,有关执法部门将查扣车辆情况抄告相关市、区政府和残联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预警工作,预防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家人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可能出现的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一是搞好思想疏导和信息预警。各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和公安、残联对所涉及的人员,要逐一上门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重点人员有关动态。对上门工作中发现的各类不稳定苗头,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二是抓好重点人员的控制分化,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由所属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教育,进一步晓以利害,各级政府和残联可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切实落实救助和安抚措施。三是确保快速出警、快速处置。对可能出现的堵路、围攻执法机关以及集访省、市党委、政府等突发事件,公安机关要制定专门预案,切实保证快速出警、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