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煤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你公司在本市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企业,即木城涧煤矿、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大台煤矿。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问题; 8.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问题; 9.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4.各种生产用图(主要是《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水文地质图》等)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符合规定; 5.煤矿井下是否按规定安装了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并正常运行; 6.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 。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检,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格,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检合格的煤矿,将自检报告、年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报送集团公司初检。煤矿企业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检工作。 (二)集团公司组织初检。 京煤集团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属自查合格的煤矿进行初检,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煤矿资料审查面和现场检查面均为100%。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初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成其限期整改。初检工作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查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煤矿。 对年检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基本合格的煤矿,要责成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五种证件不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超定员和超强度生产的; 7.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0.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年检审查机构,逐企业、逐矿井、逐项目认真开展年检。 (二)坚持原则,落实责任。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对自检报告和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在年检过程中,要结合当前实际,注重抓好两个结合。一是年检要与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以年检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二是要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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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持证情况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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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 |
证号: |
有效期限 年 月至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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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矿 许 可 证 |
证号: |
有效期限 年 月至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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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长 资 格 证 |
矿长姓名: |
发证机关: |
发证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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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
岗 位 |
瓦检员 |
安检员 |
放炮员 |
绞车司机 |
采煤机司机 |
电钳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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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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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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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生产情况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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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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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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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 源利用 情 况 |
采区回采率(%) |
设计: |
上年度实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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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行为 (有或无) |
超层 |
超深 |
越界 |
承包开采 |
转包开采 |
租赁开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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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 通讯 |
井上下 |
畅通 |
不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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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内外 |
畅通 |
不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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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纸 |
绘 制 |
填 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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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没有 |
规范 |
不规范 |
及时 |
不及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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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地形地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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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对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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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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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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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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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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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灾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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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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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生产系统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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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提升系统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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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提升 设备(填 写有效 或无效) |
是否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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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防止过卷装置( ) |
②防止过速装置( ) |
③限速装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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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 |
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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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 |
⑦松绳保护装置( ) |
⑧满仓保护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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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 ) |
⑩各种记录是否齐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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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运输系统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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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运输设备 |
选型是否合理( ) |
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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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斜井提升运输(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
挡车器() |
卧闸() |
超速吊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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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井通风系统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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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是或否) |
完整独立( ) |
分区通风( ) |
井下爆破材料库有独立通风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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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机械通风(有或无) |
具有同等能力的2套主要通风机( ) |
风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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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抽放瓦斯和监控系统( ) |
防尘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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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检测和测定记录( ) |
各项审批和管理制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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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井排水系统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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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防排水(有或无) |
井口和工业广场() |
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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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排水 (是或否) |
排水能力满足需求( ) |
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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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排水试验、水泵性能测试记录和报告( ) |
雨季“三防”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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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井供电系统 |
自检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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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回路供电(是或否) |
矿井和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提升绞车等有且两回路安全可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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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吨以下矿井无双回路,但有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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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接线 和电器状况 (是或否) |
井上、下供电分离,是否有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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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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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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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查结果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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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问题及处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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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自检部门 负责人签字 |
矿安全监察部门 |
矿技术管理部门 |
矿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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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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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评定等级 |
(一)合格() |
(二)基本合格( ) |
(三)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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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煤矿企业自检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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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结论及处理意见: 自检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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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镇)煤炭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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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论及处理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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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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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论及处理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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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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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年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