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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京煤集团公司: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拟于2010年7至8 月组织本市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职责和程序,切实做好鉴定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选派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报送材料;京煤集团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所管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和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审批确认。 三、合理选择鉴定时间和方法、检测地点和次数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7、8月中的1个月,在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每天分3班或4班进行测定。每班测3次,取其平均值,主要测回风量及ch4和co2的浓度。测点应选在能够准确计算断面的回风巷道内,并按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逐级布置。 四、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于鉴定月份内完成鉴定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有关要求完成并及时报送鉴定报告; 2.将鉴定月份每天的瓦斯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取当天的最大值)整理打印一份连同鉴定报告一并报送; 3.严格按照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布置测点进行测定,并注意在计算各水平的瓦斯相对涌出量时,应将矿井的总产量分解为各水平的产量后再计算; 4.对于新开采及延伸新水平的煤层,应及时做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 (二)京煤集团应及时完成对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材料提出整改意见,经审查同意或经整改后同意的撰写工作申请,连同鉴定材料及整改意见于9月20日前一并报至我委。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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