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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7月6日
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 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相关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各负其责;锁定债务,逐年偿还;依法安置,确保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人员安置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消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安置工作的落实。 (2)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 (3)依法办事,稳定第一。人员安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要考虑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把妥善安置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2.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锁定债务。以正式签订还贷协议作为锁定债务基准日,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债务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2)省地联动,分别承担。扣除中央撤站专项补助资金外,剩余债务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偿还方案。 (3)制定计划,逐年偿还。依据债务余额锁定情况,分别制订具体债务偿还计划,逐年偿还。 二、人员安置途径和债务偿还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1.对现有一级公路收费站 (特别是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人员配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安置部分人员。 2.在拟调整的治超站中安置部分人员。 3.在农村公路升等为省道需增加的养护人员中安置部分人员。 4.在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中安置部分人员。 5.各地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时,原则上先行安置撤站事业编制人员。 6.新增高速公路的治超、收费岗位,原则上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通过考试、培训、体检合格后,录用邻近或途经市 (州)、县 (市、区)撤站人员。 (二)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的主要内容。 1.锁定债务余额。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进行全面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并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2.签订还贷协议。各级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扣除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外,由省、市、县三级承担,具体还款方案另行制定。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债务人按照稳定第一、国家补助资金与地方还款资金同比例返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和次序制定本级债务偿还方案,并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经省政府核准后,由各级政府按本级具体债务偿还工作方案,与债权人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 (包括签订再贷款协议)。 3.规范管理偿债资金。对中央补助及地方配套资金本着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原则,由省审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4.收费站资产处置按照 《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人员安置及经费来源。 人员安置工作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体现事业编制人员优先安置的原则,逐步有序进行,确保稳定。 1.原属于事业编制的,在当地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转岗。经本人同意,可转岗到普通公路治超站、一级公路收费站、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保留其原事业编制工资待遇不变。 2.属于劳动合同制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撤站时,劳动合同未到期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安置到普通公路治超站、一级公路收费站、农村公路管养单位或者推荐到国省干线养护公司;通过考试或培训合格后,可安置到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治超站。安置到新岗位的人员,由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撤站时,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原单位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比照劳动合同未到期人员安置办法执行。撤站期间,鼓励职工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人员,由原单位与其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级政府应为自谋职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其实现再就业。 3.人员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社保、医保等国家规定险种的补缴和接续。 4.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工资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以项目法人所在地收费站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确认为准)。 5.撤站后收费人员待岗、留守期间经费、收费设施拆除等费用,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所需费用支出从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债务余额的认定及依据。 1.债务余额的认定。 (1)对已由省政府批准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其债务余额是指在建设期内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以及运营期间因该项目实施公路养护、改造工程而形成的,截至2008年底尚未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本金和利息,下同)和企业、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余额;对在建项目,其债务余额是指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截至2008年底有关金融机构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发放的以及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金或项目建设单位已向个人、企业依法有偿集资的款项。 (2)实行 “统贷统还”的,其贷款用于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部分的债务纳入锁定的债务余额。 2.债务余额和里程认定的主要依据。 (1)省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或收费项目的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向企业或个人的有偿集资合同,以及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分年度接收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企业或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接收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4)收费公路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 (5)相关会计资料; (6)与债务和里程认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相关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推进组: 组 长:竺延风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王祖继 副省长 成 员:张宝田 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 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姜凤国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玉环 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 邹继宏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晓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赵振民 省审计厅副厅长 李凤忠 省监察厅副厅长 连海洋 省编办副主任 杨汝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 伟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队长 刘俊营 省物价局副局长 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主 任:李晓明 (兼) 成 员:刘志平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协调处副处长 汤庆贵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张业岩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孙桂春 省审计厅投资审计处处长 李俊周 省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 张劲航 省编办事业编制处处长 张学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袁 力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副处长 赵永波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于建廷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 推进组下设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1.人员安置工作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省直管站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2.债务锁定工作组。 由省审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债务锁定工作方案;负责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构成审核;负责债务情况的审核;负责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核;负责收费站资产、债权及债务的审核;负责编制债务审核报告。 3.债务偿还工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债务偿还工作方案;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负责协调有关债务主体签订还款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债务;负责省级收费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做好收费资产处置工作。 4.撤站留守工作组。 由省公路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撤站留守工作方案;负责省直管站的设施拆除、保管;负责监督指导地方收费站收费设施的拆除、保管等工作;负责省直管站撤站后留守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地方管理的收费站撤站后留守人员的管理。 5.督导工作组。 由省监察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撤站工作方式、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督促各地按规定及时撤除收费站设施,监督人员安置、债务锁定和偿还,按规定和时限有序实施,资产处置符合政策和法规。 6.宣传工作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国务院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关精神的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收费人员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关于保留收费站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收费站工作。 1.各收费主管单位在5日内对所辖收费站资产及票据进行清点、封存,做到账物相符,登记造册,责任人签字。收费站的各种印鉴由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后续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全部或部分拆除收费车道设施、设备的收费站,原则上由与项目建设法人有关的市 (州)、县 (市、区)交通局负责具体拆除项目,注意事项、时间要求按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交公 〔2009〕87号)要求执行。 3.留守人员要做好值班值宿工作,管护好收费站资产。 (二)人员安置工作。 全省人员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做到依法依规,确保稳定。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将 《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负责的人员安置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地方作为项目法人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相关人员安置实施方案。 2.各级人员安置小组要进行人员状况、思想动态摸底。人员安置实施方案要符合实际,以人为本,合法合规。 3.安置新岗位的人员,要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新组建或需调整的部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尽快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债务偿还工作。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要尽快完成债务主体与银行续签还款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偿还债务。 六、检查验收标准 (一)人员安置工作。 一是各地人员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二是人员安置过程中是否坚持 “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妥善安置,确保稳定”的要求;三是在人员安置程序上是否合规,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 (对必要的公示、考核、考试环节进行核查);四是安置到新岗位的人员是否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否同时落实和接续。 (二)债务偿还工作。 各地制定的债务偿还工作方案是否具有时效性、有效性;是否及时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是否及时筹集配套资金,按时清偿债务;偿债资金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是否规范。 (三)撤站工作。 收费设施是否按规定及时撤除,并妥善保管;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效;路面是否按要求及时恢复;对留守人员是否加强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市 (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取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支持。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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