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赣牧局[201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为了认真做好2010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全面完成2009年补贴任务
按照《2010年江西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10年7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2009年度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各生猪良种补贴县要做好精液采购资金的结算工作,8月10日前将良种补贴资金拨付供精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抓紧编制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010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即将启动,请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袁州区、樟树市、上高县、高安市、丰城市、东乡县、临川区、新干县、南康市、定南县、万年县等14个生猪良种补贴县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补贴的原则、范围和对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各县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23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开展能繁母猪登记造册工作
各项目县必须在7月30日前完成能繁母猪登记造册工作,对各场能繁母猪进行登记、复核、公示,确立补贴对象,将补贴名单、数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并同时报各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所有登记的能繁母猪必须佩戴畜禽标识,以备查验。
四、做好生猪良种补贴供精单位招标工作
各生猪良种补贴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对准备申请2010年度生猪良种补贴供精单位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进行筛选,种公猪站必须符合《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站技术规范(试行)》和《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参与采精种公猪头数在30头以上,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贮运设施设备及一定技术力量。各项目县只能从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合格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生猪良种补贴供精单位。未取得供精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生猪良种补贴供精。
五、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做好2009年度与2010年度良种补贴项目的衔接,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做好建档造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避免项目混乱重叠。认真对照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单位招标、建档立卡和精液领取发放及配种等各项管理制度,抓紧开展2009年度项目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建档立卡,畜牧管理部门、供精单位与养殖户有关登记是否一一对应,精液价格及配种收费管理,能繁母猪标识佩戴,制度保障与措施落实等情况。检查供精单位精液生产、发放记录、档案是否完整,发放数量与领取数量和资金拨付核定的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目县(市、区)要认真对待,不得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将畜牧良种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人:甄丽卿、徐晓云,联系电话:0791-6225629
邮箱地址:xmjxmc@jxagri.gov.cn
附件:
1、2010年江西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安排表
3、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精液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5、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实施联系人登记表
6、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档案表
7、2010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月报表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江西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58号)、《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奶牛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数量
(一)能繁母猪56.5万头。在14个项目县(市、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二)奶用能繁母牛3.7万头。对全省2.7万头荷斯坦牛及1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小区、户)。各项目县根据各地生猪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补贴对象确立原则和条件,享受补贴的养殖户必须是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了的养殖场,其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二)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县内使用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荷斯坦奶牛及乳用西门塔尔牛养殖场(小区、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计算,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两剂冻精计算,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每年补贴30元;乳用西门塔尔牛每剂冻精补贴10元,每头每年补贴20元。
四、补贴品种
(一)种公猪品种和精液:以大白、长白、杜洛克为主,兼顾培育品种和地方优良品种。种公猪品种和精液产品按照《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15号)执行。
(二)奶牛品种:荷斯坦牛和乳用西门塔尔牛。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示的供精单位中,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本县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各项目县要建立资金月度结算制度,按时与供精单位进行结算,确保供精单位生产的正常运行。
(二)奶牛良种补贴。省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在农业部公示的冻精生产单位、公布的入选种公牛编号名单中,通过集中招标方式,确定供精单位,采购冻精,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冻精。
六、项目县选择标准
(一)生猪。本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生猪改良计划及生猪产业推进计划,我省要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县生猪出栏量大、达到45万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量多、达到2.2万头以上,养猪生产水平较高、出栏率达到130%、规模养殖比重在75%以上,人工授精网络较健全、建有猪人工授精站和服务网点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建有原种场、一级场、二级扩繁场相互配套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对全省生猪生产发展带动能力较强。按照选择标准,2010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在我省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袁州区、樟树市、上高县、高安市、丰城市、东乡县、临川区、新干县、南康市、定南县、万年县等14个县(市、区)实施。
(二)奶牛。对全省能繁荷斯坦全部实行补贴。乳用西门塔尔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在5000头以上的高安市、泰和县整县推进。
七、供精单位入选条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
1、入选范围:符合《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参与采精种公猪头数在30头以上,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贮运设施设备及一定技术力量的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且相关要求达到《江西省种畜禽场分级与现场验收规范(试行)》标准。
2、申请程序:申请供精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表,经现场核查后,报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于7月2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委托省畜牧技术推广站对申报单位进行精液质量抽查,通过审核,合格的单位将在江西农业信息网、江西畜牧兽医信息网上公布。各项目县只能从公布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生猪良种补贴供精单位。
3、未取得供精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生猪良种补贴供精。
(二)奶牛冻精供应单位
提供奶牛冻精的种公牛站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选种公牛必须是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八、项目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协调组作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良种补贴项目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项目工作进度,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负责项目总结验收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技术专家组,要发挥技术指导作用,积极开展项目技术咨询,组织筛选种公猪、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指导项目县生猪生产,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供精单位和种公猪技术评定,举办生猪人工授精技术、饲养管理技术、疫病防治技术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参加项目技术督导等。
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技术专家组,要加强项目区牛繁育技术指导,包括种公牛的选择、母牛的选种选配等;开展牛人工授精技术、饲养管理技术、疫病防治技术等方面的技术培训;项目技术督导等。
2、明确责任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全省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指导有关项目县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组织评定供精单位及采精种公猪,并在江西省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入选名单和项目县上报备案的供精单位及种公猪档案;负责落实冷冻精液采购计划,从农业部公布的种公牛中,择优选择供精公牛,确定精液价格,签订冻精购买合同;制定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协调项目县有关工作,制定全省良种补贴精液标识和人工授精员技术要求;对使用的良种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县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农业厅计财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县: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从省公布的入选名单中,择优选择供精单位及采精种公猪,确定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并报省级畜牧部门备案;加强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站点、人工授精员的管理,规范配种服务收费,防止违规加价;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养殖户做好精液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配种记录要有母猪饲养户签名及指印;做好补贴母猪佩戴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并以县为单位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专(台)帐;开展基层技术人员和生猪养殖户技术培训。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县:制定本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协调小组,落实责任分工;根据选种选配方案,测算冷冻精液需求数,报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制定基层技术人员和奶牛养殖户培训计划;加强人工授精服务站点、人工授精员的管理,制定奶牛配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防止违规加价;负责落实本县奶牛加施标识(耳标)和建档工作,指导做好冷冻精液使用和奶牛配种、产犊、产奶等信息记录档案,配种记录要有奶牛养殖户签名及指印,配种母牛、新生牛犊要配带耳标;奶牛养殖户要保存好使用过的冷冻精液细管,作为今后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凭证。
供精单位和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供精单位在良种精液包装上必须加施江西省国家良种补贴的统一标识,确保项目县需要的精液数量和质量;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做出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叫随到。
3、广泛开展宣传
为扩大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的影响,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收费价目等进行广泛宣传。省农业厅在江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补贴的县和乡;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养殖场(户);项目村(场)要按照《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张榜公示本村(场)养殖户及其母猪、奶牛配种情况,使项目县县的养殖户知情受益,确保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县内做到家喻户晓。
4、加强技术培训与推广
技术培训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有关部门、项目县和供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加强对人工授精员和母猪、奶牛饲养户的培训,加大人工授精、发情鉴定、饲养管理等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畜牧生产的科技水平,及时解决养殖户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分别举办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与技术培训班和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与技术培训班,对各级相关畜牧兽医管理人员、供精单位和配种员进行重点培训,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5、工作进度要求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并下发《江西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各生猪良补县和奶牛重点县必须于7月23日前,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数量范围,规范补贴程序,制定保障措施等。各县必须在7月30日前完成生猪、奶牛养殖场登记造册、复核、公示等工作,并将补贴名单、数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7月31日前,完成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的申报、审核、确定、公布等工作。8月15日前,各生猪良补县要完成供精单位招标工作,并将招标相关文件、合同、种公猪情况表上报省畜牧兽医局。7月20日前,完成奶牛冻精的招标采购工作。各项目县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及时将材料审核、汇总,并行文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xmjxmc@jxagri.gov.cn。各项目县要加快进度,尽快完成2009年度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搞好2009年度与2010年度良种补贴项目的衔接,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2010年度畜牧良种补贴工作。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做好建档造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避免项目混乱重叠。
6、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供精单位和种公猪质量监管。省畜牧兽医局要组织专家对种公猪站等供精单位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所有供精种公猪进行审核登记,建档造册,并加施标识。供精单位要完善基础设施,严格按照种公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种公猪的饲养管理。省畜牧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种猪精液质量检测。如发现种公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高于同期市场价格、违反服务规定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给予通报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资格。各项目县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791-6225629,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791-7287582。在项目实施中,省里将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精液使用情况,核查农户保留的冷冻精液细管,查阅相关档案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及保留的精液瓶等。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牧良种补贴工作的信息调度,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调度畜牧良种补贴项目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2:
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安排表
|
序号 |
单位 |
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万头) |
补贴精液(万份) |
|
|
南昌市 |
11.3 |
45.2 |
|
1 |
南昌县 |
4.8 |
19.2 |
|
2 |
新建县 |
3.5 |
14 |
|
3 |
进贤县 |
3.0 |
12 |
|
|
宜春市 |
27.0 |
108 |
|
4 |
袁州区 |
5.5 |
22 |
|
5 |
樟树市 |
4.5 |
18 |
|
6 |
上高县 |
4.5 |
18 |
|
7 |
高安市 |
10 |
40 |
|
8 |
丰城市 |
2.5 |
10 |
|
|
抚州市 |
8.0 |
32 |
|
9 |
东乡县 |
6.0 |
24 |
|
10 |
临川区 |
2.0 |
8 |
|
|
吉安市 |
3.2 |
12.8 |
|
11 |
新干县 |
3.2 |
12.8 |
|
|
赣州市 |
4.5 |
18 |
|
12 |
南康市 |
2.0 |
8 |
|
13 |
定南县 |
2.5 |
10 |
|
|
上饶市 |
2.5 |
10 |
|
14 |
万年县 |
2.5 |
10 |
|
合 计 |
56.5 |
226 |
附件3: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级农业(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
第十四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农场)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农场)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结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结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时,与中央财政一并结算上一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精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农业(畜牧)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种公猪精液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中标人)
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2010年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公开招标,经甲方确定,乙方为2010年度×××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精液供应商之一。为确保精液采购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从省公布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入选种公猪中,甲方选定采购乙方××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瓶、××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瓶、××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瓶、……,合计×××瓶。
2、乙方必须保证精液价格不高于同期本单位销售种公猪精液的市场价格。甲乙双方协定,××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元(大写)/瓶、××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元(大写)/瓶、××品种××品系××号公猪精液××元(大写)/瓶、……。养殖户或服务站点领取的精液价格为扣除补贴部分后的价格。按每瓶精液财政补贴10元计,×××瓶精液合计财政补贴×××万元(大写)。
3、乙方必须保证出库种公猪精液的质量。要求有效精子数≥0.4亿个/ml,活力≥0.7。种公猪精液规格型号为100ml/瓶。乙方在良种精液包装上必须加施江西省国家良种补贴的统一标识。供质量检测精液量由乙方提供,不在采购数量范围内。
4、甲方确定乙方提供的项目精液的配种范围为××乡镇、××乡镇、××乡镇、……。乙方必须按照配种范围内精液要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配种范围内需要的精液数量和质量。
5、精液领取与发放。乙方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生猪良种补贴精液领取单,向生猪养殖户或人工授精服务网点到发放精液。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登记发放精况情况和领取人签字。乙方应每月末统计一次精液发放数量,与发放登记表一同交甲方留存。
6、乙方应向配种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如指导选种选配和生猪人工授精、发情鉴定、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等。
7、乙方的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必须制定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时送配,提高配种水平。
8、补贴资金结算。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乙方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或服务站点提供精液。甲方根据配种情况及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进行核实,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凭发票与乙方结算补贴资金。
9、违约责任。如发现种公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违反服务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甲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二份。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甲方名称及公章: 乙方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注:此为参考文本。各地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上述主要内容,具体操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附件5: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实施联系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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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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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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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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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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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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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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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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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常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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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表一: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生产档案
场(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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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公猪品种 |
品系 |
耳号 |
出生时间
(年/月/日) |
采精时间
(年/月/日) |
精液量(毫升) |
精子密度(亿/毫升) |
精子活力 |
制备精液(份) |
精液规格(毫升/份) |
生产批号 |
精液采集人员签名 |
精液检测人员签名 |
精液生产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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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发放档案
场(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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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公猪品种 |
品系 |
耳号 |
精液生产日期
(年/月/日) |
生产批号 |
精子密度(亿/毫升) |
精子活力 |
领取精液单位 |
领取精液数量(份) |
补贴前的精液价格(元)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领取精液人员签名 |
发放精液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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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配种档案
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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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单位 |
种公猪品种 |
品系 |
种公猪耳号 |
精液生产批号 |
饲养场户名称 |
与配母猪品种 |
与配母猪耳号 |
精液生产批号 |
使用精液数量(份) |
受胎情况 |
人工授精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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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
场(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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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品种 |
母猪耳号 |
与配公猪品种 |
与配公猪耳号 |
精液生产批号 |
配种次数 |
产仔数(头) |
产活仔数(头) |
初生窝重(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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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2010年县(市、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专(台)账
供精单位名称: 种公猪品种: 种公猪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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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精液时间(年/月/日) |
生产精液数量(份) |
生产批号 |
领取精液时间(年/月/日) |
领取精液单位 |
领取精液数量(份) |
领取精液生产批号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饲养场户名称 |
与配母猪品种 |
与配母猪头数 |
使用精液生产批号 |
使用精液数量(份) |
受胎母猪头数 |
产仔数(头) |
产活仔数(头) |
精液质量抽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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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表六:2010年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结算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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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存栏数(万头) |
补贴能繁母猪数(万头) |
良种补贴资金配种精液数(万份) |
当年中央追加良种补贴资金额 |
年度内已经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额 |
本年度生猪良种补贴资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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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2010年度县(市、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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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单位名称 |
生产精液数量(份) |
发放精液数量(份) |
领取精液养殖户数(户) |
使用精液数量(份) |
已配母猪头数(头) |
受胎母猪头数(头) |
已拨付补贴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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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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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