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职业危害申报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掌握本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完成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建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危害申报的重要意义,了解需要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专题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及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使其掌握职业危害申报业务知识和技术,能熟练操作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顺利完成。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驻津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培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培训。 三、严格申报,加强监管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基层建档工作相结合;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相结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有效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结合。通过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强化对生产经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管工作。 四、申报具体要求 (一)申报的范围 凡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的要求,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二)职业危害申报分级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申报的原则进行。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具体受理中央驻津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中央驻津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并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备案情况定期及时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安监局。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季度将本辖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职业危害申报的方式及工作流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范要求,据实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登陆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http://www.chinasafety.ac.cn),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上,按照申报表和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进行申报(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时间只有20分钟,超时系统会视为放弃填报)。 在线填写的具体工作流程是: 1.生产经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按页面提示填报电子申报表。其中,“所辖地区”栏按照实际生产地点所属区县进行填报。 2.生产经营单位在填写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表一)时,在“上属公司(或主管单位)”栏中,向市安全监管局申报职业危害的中央驻津单位选择“国有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选择“省属企业”;向区县安全监管局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市属企业” 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网页提示在线填报完毕后,经核实无误后,点击“信息上报”。 4.安监部门在系统中对企业申报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系统中点击备案。通过安监部门备案审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打印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连同《申报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受理的安监部门。 5.安监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纳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但安全监管部门不出具回执,待经过检测检验评价,并补充申报后再出具回执。 6.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职工体检的,可先行申报再组织体检。 7.生产经营单位若认为已上报的申报表数据需修正,可报告受理的安监部门退回申报表后重报。 (四)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为尽快摸清底数,此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于2011年3月底结束。 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