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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我市地名管理,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地名涉及内政外交、公安户籍、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测绘制图、新闻出版等各项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地名管理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立法职能,协调各方力量,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地名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位法精神,整合我市现有规章,制订了《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地名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总结了地名管理的成功经验,创新了地名文化建设的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方式。《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本市地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增强地名管理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对进一步发挥地名在本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功能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列为地方和部门的重要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施行创造良好环境 社会各界的认知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要把宣传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学习宣传计划,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以及通过与民众互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讲明违反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努力形成宣传声势,实现《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地名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系统《条例》培训,做好《条例》的宣讲活动,对于《条例》中的亮点和创新点要着重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大众传媒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宣传地名管理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制作、刊登有关内容。通过对《条例》的系列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关注地名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条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地名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落实《条例》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需要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下的地名委员会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担负起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地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地名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对《条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要及时牵头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意见,抓好地名规范、管理、监督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市政、城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公安、市政、城管、工商、文广新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自身贯彻落实《条例》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地名工作,对未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地名坚决不作宣传。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为进一步强化市地名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功能,市政府决定,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四、采取有力举措,着力解决好地名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既要着眼长远目标任务,综合治理,又要针对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当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抱有“贪大求洋”等心理,擅自命名、更名和使用外国地名;二是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数量少且标注不规范,有的不经报批,自行命名并设置地名标志等;三是有的单位使用和宣传非标准地名,表现在商业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广告和公交站牌。据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针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进行全面的排查,逐一分析研究,一条一条地认真落实,一件一件地抓好管理,对一些简单易改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一些面广量大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对个别影响较大的难点问题,应实施联动执法,形成管理合力,大力整顿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秩序。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使全市的地名更多地彰显无锡历史人文特色,更加规范有序;使历史地名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1. 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 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国中 副市长 副主任:唐余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益宝 市民政局副局长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薛建良 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成 员:陈 松 市发改委副主任 何跃平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杨尔怡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迎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青凯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季永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建华 市文广新局调研员 房泽峰 市住保房管局副调研员 包 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邓雅萍 市城管局副调研员 顾文品 市旅游局副局长 盛小伟 无锡工商局副局长 柳高远 无锡邮政局副局长 俞 臻 市公建中心副主任 冯 雷 市广电集团总编室主任 陈嘉栋 无锡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黄炯耀 市交通产业集团副总裁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马益宝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起草全市地名管理规划、办法和细则;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指导、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市发改委:负责对审批项目中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并加以注明。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准化以及户籍管理地址名称规范化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楼幢牌、门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承担”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加强对地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市区新改扩建道路、桥梁设置地名标志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并按规定设置地名指示牌;指导、监督公路地名指示牌、城市公交站牌使用标准地名;提供各类交通设施名称等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地名标志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市文广新局:负责宣传地名工作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指导、监督新闻媒介使用标准地名。 市规划局:负责在进行城乡规划时,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标准地名或者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并加以注明。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审查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志的地名名称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地名标志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城区职责内的道路、桥梁、公园、风景区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单位和个人进行用地项目申请时使用的地名,应该与规划所用的项目地名名称一致;指导、督促各类地图、旅游图等使用标准地名。 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景点的地名指示牌地名标准化工作;提供旅游景点名称等信息。 无锡工商局:负责监督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标准地名进行登记;提供市场、企业名称等信息;检查、监督广告宣传中使用标准地名。 无锡邮政局:负责对邮政业务中标准地名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信息反馈。 市公建中心:负责在所实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会同市地名办提出地名命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指导、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牌。 市广电集团:负责宣传地名工作和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无锡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宣传地名工作和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无锡交通产业集团:负责在汽车站交通时刻表、城市公交站牌中使用标准地名。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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