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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津劳局〔2006〕132号)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审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 (一)时间 1.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在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内完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0年6月30日至7月20日在天津劳动保障网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宣传报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3.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填报;也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后直接报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接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材料及书面审查报告书。已取得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上经办系统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在线报送书面审查材料。 (二)方式 1.今年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对2009年度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今年原则上只作登记认定;对今年参加书面审查的新增单位要进行逐项审查。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认真自查,积极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及时予以认定。 3.对被人力社保、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命名的a级以上(含a级)和谐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90号)规定的相应待遇予以登记认定。 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市局根据各区县历年的完成情况统一下达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任务指标。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除按照"二期二步"劳动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设定的内容外,各区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可增减相关内容,也可自行制定简易的书面审查报告书样式。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 第一:合格; 第二:整改后合格; 第三: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充分认识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书面审查扩面工作,力求做到全覆盖。同时要与举报投诉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紧密结合,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区县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及统计汇总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今年全市书面审查工作全部纳入二期网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 有关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负责。 附件: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指标任务分解表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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