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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铁路精伊霍线试运行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新环自函[2010]3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铁路局: 你单位《关于新建铁路精伊霍线开通运行申请函》(乌铁计函[2010]3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新建精伊霍线试运行,试运行日期从2010年7月1日始到2010年10月1日止。试运行期间必须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防环境风险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环保部申请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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