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10]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夏收季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工作,确保夏粮归仓,减少和避免粮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现就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场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夏收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夏收粮场防火工作,健全夏收粮场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村、村民小组要成立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完善防火公约,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要将夏收粮场防火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层层签订粮场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细化、分解责任,督促落实粮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夏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积极投保,切实增强村民粮场防火安全意识
夏收期间,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粮场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农村防火公约,提高农民群众防火、灭火意识。二要在粮场、人员聚集多的场所张贴、刷写防火、灭火常识,提醒群众注意防火。三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机操作人员、农村用电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规范农机操作和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火灾。四要深入农村中、小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门教育,严防小孩玩火引发火灾事故。五要积极开展夏收粮场的保险工作,力争做到粮场农产全部参保。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开展粮场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一要检查各村、组粮场是否选在交通方便、离水源近、远离生活区和火源的地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考虑重新选址。二要检查村、组是否成立了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并开展巡查活动,是否配备了灭火沙、铁锨等必要的灭火工具和器材,没有配备的,要督促尽快配齐。三要对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场设置,粮食堆垛分布,入场农机具、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坚决禁止机电设备带故障作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相关人员立即或限期改正。同时,要建立粮场防火档案,明确粮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万无一失。四要检查粮场看护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制度等各项制度和灭火预案的落实和制订情况,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五要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防止因存放时间过长发生自燃,避免一家失火众多农户受灾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六要消除农户在公路上打碾粮食的现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四、积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全面夯实农村“四个基础”
夏收期间,各县(区)政府要在全市农村深入开展以“有消防组织机构、有防火公约、有志愿消防队、有宣传阵地,有消防水源和灭火设施、有职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六有”建设活动,全面夯实农村的“四个基础”。
(一)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各级政府要在农村、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在每个农村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时,一并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建设,保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
(三)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在所有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四)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其他村庄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
五、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和火灾肇事者
各县(区)公安消防、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认真开展粮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粮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违章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听劝阻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生的粮场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依法公开处理,警示教育群众。对故意放火或骗保纵火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提前熟悉辖区农村粮场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做到闻警出动,及时到场,有效扑灭火灾,尽最大可能减少粮场火灾损失。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5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场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对粮场电工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护场人员等集中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六)组织护场人员看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粮场火灾隐患;
(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与学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距铁路不得小于3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15米;
(四)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五)距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距电力变压器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粮场堆垛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
(二)堆垛间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粮场的堆垛应当分组堆放,每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米;
(四)堆垛的正上方不得布置照明灯具;
(五)堆垛距配电箱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
(六)粮场内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电工技术人员按照电器安装规程进行安装、检修;
(二)采用合格的电缆线;
(三)进入粮场内的电源线路应当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当使用阻燃管或者金属管;
(四)照明灯具应当固定安装,并设置防雨装置;
(五)电器控制设备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六)配电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电源线路不得采用插头连接;
(七)电气开关、熔断器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禁止采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片);
(八)粮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漏电、接头包扎不良、电线互相缠绕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电检修。
电力部门及其电工技术人员对依照前款规定所安装、布设、检修的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粮场时,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加装防火装置,排气管应当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在粮场发生故障时,必须拖至距粮场25米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粮场内修理机动车辆或者为机动车加油。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粮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夏秋收期间,在粮场四周50米内焚烧杂草、秸秆和垃圾的;
(二)在粮场内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三)儿童上场玩耍或者在粮场附近玩火的;
(四)对扬场机等用电设施的电动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七条 粮场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粮场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农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粮场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单位及其电工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粮场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裁决,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