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第五医院(原翔安医院)一期建设用地涉及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9〕24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第五医院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236号)批文,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陈塘回民社区土地17713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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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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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 |
厦门市第五医院(原翔安医院)一期用地 |
医卫慈善用地 |
177132 |
新店镇祥吴社区、陈塘回民社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236号批准的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厦府〔2010〕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