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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和《山东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参照泰安市区居民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对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由2007年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含5000元)提高为2010年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含8000元)。  (二)住房困难标准由2007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提高为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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