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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全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使语言文字更好的服务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阿盟迎接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圆满完成,现将《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要求,做好阿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汉语委在全区开展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将城市汉语言文字达标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提高汉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使汉语言文字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 二、评估范围 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是阿左旗巴彦浩特镇。重点评估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巴彦浩特镇内政府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和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事、邮政、电信、交通、旅游、银行、医院等部门为必查单位,其他部门和行业为抽查单位。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播音员、讲解员、导游员、营业员等)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评估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等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有14项二级指标,64项三级指标,总分为280分。达标评估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96分以上,其中,综合管理不低于56分,普及普通话不低于70分,规范社会用字不低于70分。 四、实施步骤 根据自治区汉语委的有关要求,我盟要在2011年完成自治区政府组织的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为此,我盟的达标评估工作将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3月--2010年4月) 三月份,盟行署、盟汉语委筹备召开盟直各委、部、局、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城市汉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各项任务。《阿拉善日报》、盟电视台、电台要开辟专题(专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盟汉语委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行业汉语委办主任会议,对汉语委办主任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盟直各委、部、局、行业单位制定达标评估计划,上报盟汉语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0年5月--2010年8月) 在此阶段,盟直属各部门、各行业完成目标计划,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逐项检查达标情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出整改措施,认真准备各项迎检材料,及时纠正管辖区内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现象,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迎检活动,并于2010年8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向盟汉语委办公室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三)检查指导阶段(2010年9月) 盟汉语委组织检查组对巴彦浩特地区各级有关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设施及场所等汉语言文字工作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行业、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预评估和接受评估检查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3月) 在完成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预评估工作后,由盟汉语委办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向盟行署汇报,经盟行署批准后,向自治区汉语委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做好接受自治区对我盟汉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我盟的汉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 理、分工负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盟行署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宣传、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迎接自治区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盟教育体育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全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组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并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评估检查。成立由盟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人员、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检查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及评估细则的解释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盟直属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汉语言文字达标工作,按照全盟统一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自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明确责任 1. 盟委、行署用语用字由盟委办公厅、盟行署办公厅、盟汉语委办公室牵头检查落实。 2.盟、旗、巴镇各委、办、局和社区用语用字由盟旗文明办、盟旗汉语委办公室牵头检查落实;军队、公检法司机关用语用字由军分区政治部、盟政法委、盟汉语委办牵头检查落实。 3.巴彦浩特镇区各级各类学校用语用字由盟旗两级汉语委办、教体局检查落实。 4.报社、盟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单位的用语用字由盟委宣传部、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检查落实。 5.医院、邮政、电信、通信、银行、保险、商场、旅行社、出租车等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分别由盟卫生局、盟邮政局、通信公司、人民银行、盟经委、盟旅游局、盟交通局等部门会同盟汉语委办检查落实。 6.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城市道路名牌、标志牌用字,企业名称、商店名称、广告用语用字由盟汉语办、盟文明办、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工商管理局等单位共同检查落实。 (三)严格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发展我盟各项事业,提高市民综合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汉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2.把握政策,突出重点。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二类城市评估的相关文件,借鉴已完成评估盟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盟实际,要以学校、国家机关、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发挥其榜样作用和窗口作用,进而带动和影响全社会。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各行业,各部门不同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评估工作。 4.重在建设,重在实效。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考查、评价盟府所在地巴彦浩特镇汉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汉语言文字实际应用的基本情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我盟汉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建设及相关部门对全社会用语用字的管理水平,要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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