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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颁发部门】 通辽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通告[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通知》(通政字[2009]23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辽市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了清查,现将清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超过两年,依法收回的地块有: (一)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碧桂园、南至碧桂园、西至建国北路、北至叫来河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7.9亩。至今未动工。 (二)通辽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取得东至河北路、南至清河大街、西至华申、北至孝庄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亩。至今未动工。 (三)通辽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前进路、南至永清大街、西至胜利路、北至新兴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15亩。至今未动工。 (四)通辽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北至农行小区、南至科尔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西至前进路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4亩。至今未动工。 二、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收取闲置费的地块有: 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城区东至库伦路、南至柳荫路、西至霍林郭勒路、北至阿古拉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4.30亩。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现仍未动工,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收取该宗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于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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