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办学。鼓励整合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收购、租赁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二)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批准,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三)明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我市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市级、省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全市支持引导形成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的民办教育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者对投入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三)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收费许可制度。根据《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的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民办学校对学前教育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变相收费。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 (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从2009年起,市本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50万元,教育附加中安排50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有与教学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所聘专职教师数量应占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其人事档案保留在教育主管部门,连续计算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助学、升学、就业、乘车优惠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同等待遇。 (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不得违规招生。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执行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各地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编制、公安、民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相关职责,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市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强县督导评估范围。 (二)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和实施文化教育培训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由举办者按条件申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由省、市共管,以市管理为主。湘潭九华、昭山示范区内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湘潭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与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潭办发〔2009〕18号)规定,分别由湘潭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并履行县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相应管理职责。湘潭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暂由岳塘区负责管理,高新区协助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审评估制度。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市、县(市)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年审评估,并出具年审评估意见书。市、县(市)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努力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提供的票据,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面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安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建设、文化等部门要将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自职能的安全监管体系,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年内出现安全事故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增强民办学校安全和办学风险防范能力,民办学校要积极发动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提倡民办学校各自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比例为学校当年总收入的3%,存入专门账户。专项风险资金及利息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工作指标体系,纳入学校评价、年审考核范畴。 (七)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每年开展1-2次打击清理非法办学机构的专项行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